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div>
法定代表人陈章,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2,561.06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3,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561.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建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