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建投园林有限公司

***与宜昌建投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4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建投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614064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与被告宜昌建投园林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