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508号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4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05民初245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十页倒数第五、六行“货款72万元”补正为“货款72万元,并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损失16210元”。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