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

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前山路段广达加油站旁(创业服务中心综合办公楼201—205室)。
法定代表人:蔡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笑冰、庄玉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66号黄河建工大厦A座5层8517。
法定代表人:吴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王竹,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4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4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任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