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巴林左旗普惠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林左旗普惠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城区契丹大街路北隆昌路路西林业局西侧。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普惠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65.92元,减半收取1782.9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常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