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3751号
原告: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外岗。
法定代表人:曾柳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校教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以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