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遵化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9民初2542号
原告: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陆阳光103楼402、403。
法定代表人:段爱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黄庄子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江,执行董事。
被告:遵化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镇东高桥村。
主要负责人:江旭光,经理。
被告:玉田县高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镇东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江山,经理。
原告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田县分公司、玉田县高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孙玉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