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唐山凤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31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大陆阳光103-402。
被执行人唐山凤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长宁道6号。
法定代表人部贵志。
本院在执行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唐山凤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凤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凤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