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8269号
原告:王德军,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1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8090135J。
被告:吴圣华,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王红伟,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王德军与被告吴圣华、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讨要民工工资。共计:50860元。2、赔偿原告车旅费、食寝费、误工费、诉讼费包括工人工资及诉讼期间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方承担。共计:110860元。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本院,请求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红伟的身份信息,亦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德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60元,退回原告王德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