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天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72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中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被告:马胜军,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