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与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8601行初883号
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正大路159号第一车间1-5房。
法定代表人易伟,总经理。
被告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杰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喻万水,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娟,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谢娟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亦未授权安排其他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利君
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
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亚琴
书记员宋敏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