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6317号
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正大路159号第一车间1-5房。
法定代表人: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辉,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灵,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健防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街道仁福社区白龙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河。
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健防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湖南鹿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