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2150号
原告:**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军,该单位职员。
被告:**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广场综合楼B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00元,减半收取511.00元由原告**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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