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4民初4255号
原告: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唯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云,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广场综合楼B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泽公司)与被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涵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云,同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涵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涵泽公司、同创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同创公司返还涵泽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合计人民币45,000.00元;3、同创公司给付违约金116.00元*385天=44,660.00元;4、诉讼费由同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涵泽公司、同创公司2018年4月9日签订了由同创公司设计涵泽环保综合楼图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前,涵泽公司预支了15,000.00元图纸设计费用。合同订后涵泽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为同创公司提供了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按约定支付30,000.00元的设计费用(总费用58,000.00元),双方约定设计图纸交付间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期后,同创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图纸交付义务,涵泽公司多次要求同创公司履行合同,同创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同创公司的行为给涵泽公司造成了延误施工的重大损失,故涵泽公司诉至法院。
同创公司辩称,1、涵泽公司迟迟不向同创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致使出图时间延迟,过错在涵泽公司,同创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涵泽公司要求同创公司违反规划进行设计,属于违约违法行为,同创公司按照设计委托事项已经设计完毕但无法将签章的图纸交付,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涵泽公司。双方签订的《设计委托书》约定设计建筑的层高为5层,一层层高为4.2米,二层至五层为3.9米,工程名称为涵泽环保科技综合楼。但是涵泽公司后期提供的规划图纸层高为5层,总限高为12米,工程名称为乙二醇及丙类装置综合楼,委托设计与规划不符,无法进行出图。涵泽公司承诺可以与规划设计院商量改变规划图但后期没有兑现承诺致使同创公司制图工作全部完成但无法在违规的情况下签章交图;3、涵泽公司违反建设厅的规定不予网上注册以及报审工作,也是导致项目停滞以及同创公司无法出图的原因。根据《关于公布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务信息的通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吉林省施工图审查网上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注册并报审上传相关审批文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同创公司已经提醒过涵泽公司,但是其不懂相关规定以及专业业务迟迟不网上提报,这也是造成该项目最终一直搁置、同创公司无法出图的原因;4、同创公司收到的30,000.00元先期设计费不应返还,其他15,000.00元没有收到无法返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涵泽公司与同创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涵泽公司委托同创公司对涵泽环保科技综合楼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共计58,000.00元,涵泽公司应当在该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一次支付30,000.00元,图纸审查通过后结清剩余尾款28,000.00元,涵泽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支付了第一笔款30,000.00元。涵泽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向同创公司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有关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图(须经审批通过)、设计委托书、实施的建筑设计方案(含电子版、1张效果图)、地形图、工程地质勘查报告(须经审查通过)。涵泽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在不改动建筑方案情况下于设计合同签订30天内提交施工图,改动方案再商定时间。对于双方责任约定涵泽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其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违约责任约定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另查明,涵泽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盖章确认了《设计委托书》并交付给同创公司按此委托书进行设计出图。该份委托书中对建筑层高的委托要求为:五层,一层层高4.2米,二层至五层为3.9米。双方提供的三张规划图显示案涉施工设计楼的规划为五层,总限高为12米,委托设计与规划不符。另外,根据涵泽公司工作人员赵某庭审中认可同创公司提供的与赵某联系的邮箱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氡检测报告是涵泽公司2018年10月10日向同创公司提供,环评报告是2018年9月7日提供,消防水池图是2018年9月17日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2018年7月24日提供,且该份报告没有经过审图机构批准、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同创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将设计图的6XX面图发送给涵泽公司。
此外,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同创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规划图中限高不符的问题,并于2018年7月开始催促涵泽公司提交以上相关资料及文件,2018年9月同创公司提示涵泽公司需要电子审图应当按照吉林省建设厅的要求注册并上传网站报审,2018年9月21日涵泽公司回复规划图正在商量设计院更改规划图,2018年10月涵泽公司回复规划图无法更改要求同创公司按照规划设计修改原设计方案,2018年11月同创公司发送《改图工作量统计》。截止到涵泽公司起诉本案,涵泽公司支付设计费30,000.00元,同创公司没有交付签章的设计图。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委托书、规划图、建设银行转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赵某邮箱往来视频光盘、氡检测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平面图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一、涵泽公司支付给同创公司设计费共计30,000.00元。30,000.00元设计费同创公司认可收到,并且有涵泽公司举证的银行回单予以证明。虽然涵泽公司主张在2017年曾现金另支付15,000.00元,但无相关付款凭证予以证明,并且同创公司予以否认收到过此款,另外双方于2018年4月9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其中约定首笔设计费是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涵泽公司4月12日的转款30,000.00元的凭证,可以认定涵泽公司依约支付了30,000.00元设计费,故对于涵泽公司主张共支付45,000元设计费的观点不予支持。
二、致使同创公司不能交付正式签章设计图的原因在于涵泽公司,涵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主张同创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不予以支持。首先,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涵泽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是合同履行的先行义务,但涵泽公司多份资料提交延迟并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没有经审图机构批准且有效期已过期无法使用,由此导致同创公司迟延交图的责任在于涵泽公司;其次,规划图总限高为12米,与涵泽公司委托设计的总层高19.8米不符,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涵泽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不应当指示同创公司在违反国家规范违反规划图的前提下交付图纸;再次,根据《关于公布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务信息的通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吉林省施工图审查实施网上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注册并报审上传相关审批文件,但是涵泽公司在同创公司提示网上报审事项后其至今未进行此操作,这也致使同创公司无法签章出图,该责任在涵泽公司;最后,同创公司主张设计图已经全部完成但是无法盖章出图因为违反规划出图是违反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的,但是其又主张涵泽公司提供材料延迟、不符合规定无法出图,那么其明知缺少条件仍完成未盖章的图纸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范亦存在明知无法出图却接受委托并且使损失扩大的情况?第一,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先,具体设计委托以及规划图提供在后,同创公司无法预料;第二,在知晓规划图限高问题后同创公司已经多次提醒涵泽公司并且说明严重性,但涵泽公司承诺可以更改规划图最后会与设计委托相符,所以有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涵泽公司承担;第三,施工图的设计普遍存在事先性,为了确定预算、投资成本,为施工提前备料做准备(比如确定钢筋使用量、钢筋型号等),图纸提前完成可以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做提前技术交底等,鉴于行业惯例以及行业特殊性正式出图前设计单位都会尽快完成图纸设计,待相关检测报告齐全之后一并签章交付正式图纸。由此可见,同创公司在涵泽公司没有提供完全的资料之前事先完成图纸设计无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同创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图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第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鉴于涵泽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并且委托事项与规划图不符,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解除该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合同约定,同创公司可以要求涵泽公司支付全部的设计费用,但鉴于同创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起反诉请求此部分费用,其可以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双方合同解除,同创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设计费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0元由原告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其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