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村民委员会与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唐喜军,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镭,乾安县乾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威,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全,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工程师,住吉林省前郭县。
上诉人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设计公司)、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吉072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唐喜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镭、被上诉人筑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威、同创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字村委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吉072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并改判筑源建设公司与同创设计公司赔偿光字村委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91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筑源建设公司与同创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由同创设计公司设计、筑源建设公司建造的大棚在尚未使用时就损坏,很明显设计方案和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且损坏时大棚并未过保修期,光字村委会找筑源建设公司要求其承担保修责任,但筑源建设公司拒绝履行,根据光字村委会与筑源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光字村委会只能委托第三方修理。光字村委会向一审法院申请了鉴定,但贵院以鉴定因超出单位业务范畴为由终止了鉴定,鉴定终止不代表设计方案合理,更不能代表工程质量合格,如该工程不存在缺陷,不可能在尚未使用时就损坏,因此,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8)吉072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并改判筑源建设公司与同创设计公司赔偿光字村委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910元。
筑源建设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是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工程主体结构完全按图纸施工,先期完成钢架之后,进行塑料棚膜安装前进行进一步验收,在交付使用前又进一步验收,整个期间持续四个多月,棚膜一直没有坏,我们一直进行维护。但是交付之后棚膜损坏,是因为村上没有进行维护,我们没有责任。光字村委会找我们维护的时候,我们三方到场确认,但村委会没有按我们的意思去办,也没通过我们,也没有通过主管单位乡政府,私自进行维修,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同创设计公司辩称,光字村委会委托我公司设计的时候,要求我们严格按照他们提供的图纸来做,说是在乾安县已经成功实施的一套图纸。我们在设计过程中提出将原设计改成一个整体圆弧,但是光字村委会不同意。在项目实施阶段,村委会没有按照正常的基本建设流程,在几个时间点要求设计公司参与。比如,在覆膜前应该对钢架进行验收时,我们没有接到通知,另外在竣工验收时我们也没有参加。按照正常工程建设的原则,在我们没有参加主体钢架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前提下,我们不知道工程的具体情况,因此我们不对工程承担任何责任。项目交工之后没有维护是大棚膜损坏的根本原因,因为应根据温度变化调整亚麻线的松紧程度,避免棚膜和钢架过多的摩擦。但是业主方没有人去做,而且在2018年的3月份,就是由水字镇政府召集各方到场看棚膜损坏情况,商讨如何维修的时候,各方所有人员都看到了大棚的门是敞开的,老牛都进去了,证明他们没有后期维护,这是根本原因。另外,同创设计公司后期是应甲方的要求,把甲方咨询到的、改动的方案帮助甲方以图纸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不是我公司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图纸维修方案的盖章是因为甲方说如果设计公司不盖章的话,造价咨询公司不给做预算,只有设计公司给盖章了,他们才能让造价咨询公司作维修工程造价。
光字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同创设计公司与筑源建设公司赔偿光字村委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诉讼费用由同创设计公司与筑源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光字村委会为修建20栋蔬菜日光大棚,由同创设计公司设计了一栋大棚及一栋大棚看护房的施工图纸,由筑源建设公司施工。光字村委会与筑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部分约定如下: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由发包人承担。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下: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执行通用条款。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双方在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主体钢架保修一年,棚膜保修一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及人为因素除外)。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要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筑源建设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2017年7月21日,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蔬菜日光大棚建设项目经施工单位筑源建设公司、建设单位光字村委会、监理单位乾安县乾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乾安县水字镇人民政府共同验收合格。后大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情况,建设单位光字村委会无法确定大棚损坏的原因,2018年3月21日,光字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出资对日光蔬菜大棚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用199,910元。现光字村委会要求筑源建设公司与同创设计公司承担此笔维修费用,并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对大棚损坏的原因是否为同创设计公司图纸设计不合理所致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月3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结鉴定函,以委托内容超出鉴定单位业务范畴为由,终结了本次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自行选择具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光字村委会以同创设计公司设计施工图纸不合理及筑源建设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为由请求二者承担日光蔬菜大棚的维修费用,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同创设计公司在设计施工图纸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日光蔬菜大棚出现损坏。筑源建设公司虽然在主体钢架及棚膜在保修期内具有保修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费用应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现光字村委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筑源建设公司为大棚损坏的责任方,即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光字村委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光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光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光字村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既可能是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发包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本案中,筑源建设公司依据同创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为光字村委会修建20栋蔬菜日光大棚,光字村委会与筑源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蔬菜大棚在保修期内出现损坏情况,现村委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出证据证实蔬菜大棚的损坏是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亦未能证明施工承包人或设计承包人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存在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光字村委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光字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乾安县水字镇光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邹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