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2民初182号
原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广场综合楼B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吉林汇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续红,吉林汇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995号。
法定代表人:邓闯,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百玲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姜续红,被告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百玲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380,9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监理及相关服务。工程名称为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加固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南关区第十三中学校院内,约定监理酬金为380,900元。合同专用条款5.3条约定根据现场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60%,支付监理费的50%,剩余监理费待工程竣工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工作内容,但工程竣工移交使用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监理酬金。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请。
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以下简称十三中学)辩称,案涉工程答辩人系依据2017年南关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内容对十三中学进行加固改造。2019年10月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与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土木公司为十三中学进行加固改造工程。为履行十三中加固改造工程,答辩人与本案原告签订监理合同,并且约定由原告为长春市第十三中学加固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但在施工中,施工单位新土木公司将案涉工程拆除重建,与加固改造工程有本质区别,原告没有尽到监理职责,故被告未支付也不应支付监理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7日,长春市南关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明确:……为缓解我区北部就学压力,改善办学条件,会议同意拨付资金3000万元和1000万元用于十三中学和长通小学进行加固改建。后十三中学(委托单位)与同创公司(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长春市第十三中学加固改造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玉红,签约酬金380900元,以财政及审计部门的最终审定额(施工最终审定额)计取监理费。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监理人的义务约定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另约定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依据包括: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有关条款,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法规、地方条文。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执行通用条款。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根据现场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60%支付监理费的50%,剩余监理费待工程竣工一次性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应支付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按减少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监理服务费收费基价:30.1+[(78.1-30.1)×(2923.7-1000)/(3000-1000)]=76.18万元(依据“发改委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算)。监理服务费收费系数1.0×1.0×10.×50%=0.5;监理费服务0.5×76.18=38.09万元。
此外,上述监理合同还对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双方承诺、定义与解释、双方义务及职责、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未载明签订时间。
2018年11月12日,南关区教育局委托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向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土木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函告如下:……按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该项目为加固改建工程,现贵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签订施工合同、也未履行其他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违规施工,擅自拆除南关区长通小学和十三中学原有教学楼。……正式通知贵公司如下:1.限即日起30天内恢复教学楼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贵公司自行承担。2.因拆除原建筑物影响工程进度、无法原貌恢复等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贵公司自行承担。3.因拆除原建筑物涉及所有行政处罚和赔偿、补偿要求,由贵公司自行承担。4.因违规拆除原建筑物所引发的其他各种损失和各类责任,均由贵公司承担。5.接到此函之日起,贵公司必须制定措施,作出承诺,并于7日内给予答复。如逾期不予答复,南关区教育局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并向贵公司主张经济损失。
2018年11月21日,新土木公司作出《回复函》一份,反馈:……在我单位对长春市南关区长通小学和长春市第十三中学进行工程结构加固施工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过于老旧,局部结构安全问题严重,不能通过加固的方法保证结构的安全性,为了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我方对局部进行拆除以保证合理方案顺利实施。对局部拆除的部位,我单位会自行恢复,并承担相应恢复费用,并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整体加固和装修工程。
后新土木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同创公司在庭审中提交《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加固改造工程工程监理日记》一份,用于证明自2009年3月12日起,原告将每日实施的监理服务记录成册,其中本案涉及的十三中学加固改造工程以及另案涉及的长春市南关区长通小学校加固改造工程同步进行,通过日记内容表明原告已按照监理合同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监理酬金。十三中学质证称,对于原告提供工程监理日记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没有被告签字盖章确认,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该份证据中没有体现同创建设公司对案涉项目专业监理人员的证件以及姓名,监理日记中没有体现同创公司记录实际监理人以及工程过程的记录人员所有的信息,所以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提供这份证据的起始时间是自2019年3月12日,而案涉工程实际中标及施工时间为2018年10月至11月份,也就是说在案涉工程开工后,一直到2019年3月12日前,原告没有按照监理合同来履行监理义务,导致本案涉及工程被推倒重建,并且从原告自身提供的被告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施工日记中可以看出,其内容中有对于土方开掘、土方开挖、原有基础地梁、破碎等相关内容,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在这时如果由原告进行监理,也已经被拆除重建,完全脱离了正常加固改造的施工内容。
另同创设计公司提交(2019)吉01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于证明案涉长通小学及本案案涉工程是同步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8月18日交付被告使用,工程款已经调解确认,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施工单位。对于加固改造及拆除重建的方案变更已经被告认可,且工程已经实际使用,并且支付工程款,说明被告对整个施工过程和结果都是认可的,案涉监理费已经达到了付款的条件。十三中学质证称,对调解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与施工单位是存在民事纠纷,所以施工单位才提起诉讼,但双方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并不能推理成被告承认和接受了本案中原告尽到了监理职责的内容。
本院认为,同创公司与十三中学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据此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规模为加固改建,监理范围为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现十三中学对同创公司履行了监理职责不予认可,故同创公司对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结合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的内容,即编制监理规划、参加工地会议、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查验施工成果、审查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证书、审查验收标准和竣工结算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等,仅凭同创设计公司单方记录的无监理工程师及委托方或施工方人员确认的《监理日记》,且监理日记的时间未能涵盖监理合同的全部监理期限,监理日记记载的内容亦为重建工程内容,不足以认定同创公司履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下相关的合同义务。同创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据此,同创公司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张合同项下监理酬金,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文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