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广场综合楼B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995号。
法定代表人:邓闯,副校长。
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通知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4日之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婧明
审判员  梁 芳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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