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广场综合楼B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进,局长。
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磊鑫
审判员  姜成龙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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