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民终6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JBW0P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684462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