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382执62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XX。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82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X**公司与被执行人**市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浙0382执6247号,执行标的为2595733.93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市XXX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