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802民初9544号
原告:**,女,汉族,2008年1月27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诉讼代理人:***(系**姨妈),女,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68446214。
法定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育红街6号公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79478437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巴彦淖尔市联合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丰家园北区G10B#楼209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64171446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第三人:***,女,汉族,1947年5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第三人:***,女,1938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鸿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巴彦淖尔市联合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