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323执131号
陕西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交法院案件款57000.00元,逾期承担双倍迟延期间债务利息,交法院案件执行费755.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岐山县蔡家坡车站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2631560104000359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