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532号

原告:***。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52元,减半收取为24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祖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二O二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