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4230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辉,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甲,***于2019 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0元,由***、张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张安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