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477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477号之一
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蓝靛厂东路2号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0A。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兴化路7号海天实业办公楼一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建设单位扣减数额未作最终结算,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数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3.76元,减半收取3,636.88元,由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发娇
陪审员 梁振忠
陪审员 唐怀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