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俊刚,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执行人宁陕县四亩地大长湾石英石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
实际经营者:***,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系该厂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陕县四亩地大长湾石英石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陕县四亩地大长湾石英石厂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以保证金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2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86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宁陕县四亩地大长湾石英石厂、***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陕县四亩地大长湾石英石厂、***的银行账户存款30718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