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02民初6131号
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江苏宏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宗 星
法官助理  黄 娅 书 记 员  洪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