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788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U组团商业一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T6HA7X。
经营者:王升,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明,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卻星竹,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兴平市金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兴化路7号海天实业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62555272P。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曾用名:兴平市金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新安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60937424A。
法定代表人:杨毓忠,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