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5民初477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477号之一 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蓝靛厂东路2号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兴化路7号海天实业办公楼一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建设单位扣减数额未作最终结算,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数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3.76元,减半收取3,636.88元,由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陪审员  *** 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