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与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6382号
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荡上村3组5号。
经营者:申远华,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E幢4单元第15-16层41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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