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丽市枝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2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瑞丽市枝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市姐东村民委员会贺哈村民小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7Y2F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南自贸区德宏片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市瑞章路西侧52-6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69826636E。 法定代表人:代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成,男,该公司财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瑞丽市枝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傲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瑞丽市枝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枝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8元,减半收取计6889元,由原告瑞丽市枝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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