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3执保210号
申请人:西安茂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常青二路10号斯维小区5幢1单元11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D-2-32铺。
法定代表人:孟平西。
申请人西安茂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茂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62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51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执行员*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