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3执保245号
申请人:西安茂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常青二路10号斯维小区5幢1单元11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D-2-32铺。
法定代表人:孟平西。
申请人西安茂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茂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5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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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