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322民初46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孟平西,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天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筑天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劳务费31,000元,被告中筑天谊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被告**承担欠款期间利息,自2020年7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中筑天谊公司承包位于可可托海民宿项目,被告**雇佣原告***作瓷砖美缝,2020年7月1日,被告**出具书面欠条予以确认欠付原告***31,000元,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付。
被告中筑天谊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书面答辩,其应对可可托海民宿楼装修产生的美缝人工费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5月25日,由其施工的泰蕴旅投公司民宿楼装修完工,但泰蕴旅投公司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故其无法支付原告***的人工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可可托海民宿项目提供瓷砖美缝劳务,2020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可可托海工地美缝人工工资31,000元,并签字捺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结合庭审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双方成立了事实劳务关系,被告**应当全面履行自己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支付,原告***存在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被告中筑天谊公司是否对给付原告***劳务费具有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告中筑天谊公司存在工程分包或挂靠情形,且被告**在提交的书面答辩中明确表示由其承担美缝人工费的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中筑天谊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筑天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新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