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利长隆租赁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572号 原告: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D-2-32铺。 法定代表人:孟平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利长隆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远景东路1181号。 经营者:***,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31号天山**8号楼4**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利长隆租赁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