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293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D-2-32铺。
法定代表人:孟平西,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克区滨河中路575号大公馆C座37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章波,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特克斯县。
原告***与被告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