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D-2-3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三和众盛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路555号万达中心3栋商业楼1至2层商业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2416.59元,执行费4736.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322416.59元。 本院在中筑天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三和众盛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为×××启辰牌、×××******牌汽车两辆,我院均已查封,因该车辆未被我院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变现。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2年11月1日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322416.59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