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青岛藏马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920号
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镇6组大塘山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巧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藏马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山国际旅游度假区蓝莓小镇3号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肖德全,总经理。
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藏马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8元,由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沈德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明惠
书 记 员 刘婉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