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自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
负责人:王永峰。局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邓全礼,经理。
本院受理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恢复执行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04行审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原自贡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土资监(决)[2017]大字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414.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