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高新区呈瑞广告工作室、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区呈瑞广告工作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受理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高新区呈瑞广告工作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04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预付工程款70200元、违约金21060元、案件受理费1905元及执行费126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自贡市高新区呈瑞广告工作室、***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向自贡市高新区呈瑞广告工作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自贡市高新区呈瑞广告工作室、***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区呈瑞广告工作室、***的银行卡存款余额极少,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NA236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但未实际控制。无住房、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郑磊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