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567号
申请人: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镇6组大塘山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巧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鑫,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平,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永利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兴元路1号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杜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永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号603012012682021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永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志波
书 记 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