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88号 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镇6组大塘山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诉前保全案号为(2022)沪0120财保238号),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诉前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