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409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南雅大街326号党校一楼11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74L04E。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68572831R。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