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165号
原告: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南雅大街326号党校一楼11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74L04E。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68572831R。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省闽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