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友建设有限公司

臻友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泰州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化泰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1破申42号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臻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友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决定将兴化泰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31日,本院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的申请送达泰立公司,泰立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臻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泰立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形,具有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泰立公司住所地为本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臻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泰立公司于2007年6月12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董人豪占股100.00%。李金苟任执行董事,王秋蓉任总经理,董人豪任监事。申请人臻友公司对泰立公司享有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14万元及利息,虽经本院执行,但至今未能受偿。除此之外,在法院综合信息平台反映的泰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8件,所涉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067.79万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万元。 另查明,泰立公司的房屋、土地均处于被查封状态,房屋证载面积3678.03㎡,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13335.6㎡。
受理臻友建设有限公司对兴化泰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花兴柏 审 判 员 陈 虹 审 判 员 卢国祥
法官助理 袁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