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友建设有限公司

1567南通广欣玻璃有限公司与臻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91民初1567号之一
原告南通广欣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臻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广欣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广欣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广欣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6096元,由原告南通广欣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维维
书记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