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美时光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辖终1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最美时光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幢23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审被告:臻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永丰镇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8号28幢B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最美时光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18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江苏最美时光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住所地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涉案《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争议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解决,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系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
陆 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