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776号
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大道中段(魏武大道与尚德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苗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玲娣,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现住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4元,减半收取10777元,由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建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