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8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前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罕。
被执行人:**永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默。
被执行人: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武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苗庆华。
被执行人:周晓默,男性,1969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高鑫,女性,1968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王慧敏,女性,1955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永新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周晓默、***、高鑫、王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新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周晓默、***、高鑫、王慧敏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存款6036693.1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颖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