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布拉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5执67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709437C),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三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布拉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589342547G),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它克路8号工商银行1楼。
法定代表人:**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汇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布拉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拉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19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阿图什市布拉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力汇振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95万元及违约金28200元。因布拉克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力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布拉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231.9元,已发还20000元,开具执行费2231.9元;依法查封了布拉克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大厦××号商铺,共计不动产43套,经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款项2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四十三套,经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另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霍翔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飞